公告「外銷專用原料藥之製造應符合GMP之實施時程」。
公告「外銷專用原料藥之製造應符合GMP之實施時程」
一、為強化原料藥的製造品質,外銷專用原料藥之製造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應符合GMP。
二、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公告「外銷專用原料藥之製造應符合GMP之實施時程」
一、為強化原料藥的製造品質,外銷專用原料藥之製造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應符合GMP。
二、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 供食品原料使用之綠咖啡萃取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本品係以 Coffea arabica 及 Coffea canephora 未烘焙之乾燥種子經萃取製得。
(二) 每日食用限量為四百毫克;所含咖啡因含量為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下者,每日食用限量為一千五百毫克。
三、 使用綠咖啡萃取物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十二歲以下孩童、孕婦、消化不良與重大疾病患者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一、 膠囊及錠狀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一) 「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
(二) 「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
二、 膠囊及錠狀以外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
三、 前二點加註事項字體應與底色加以區別。
鑒於加工助劑之使用、殘留及規格等相關規範,與食品添加物在最終產品中發揮特定功能目的有所差異,考量其使用涉及食品製造及食品中特定物質殘留標準等規範,與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息息相關,為明確管理此類成分, 由現行法規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凸顯其管理之重要性,使受規範者更能有所誡惕。
草案修正內容
加工助劑: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 。
2. 新增加工助劑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之授權規定及其使用之禁止事項
食品或其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使用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加工助劑之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
3. 修正有關查核管制及處罰之規定
為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者之食用安全,將限制「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如業者仍確有使用需求,則應檢具:
送至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並確認其食用安全,經公告後始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相關規定將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本規定於正式施行後,凡經查獲食品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規定者,違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為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以及統一規範不同來源之幾丁聚糖, 預告訂定「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草案內容
為精進食品管理及完善產製供銷紀錄建立,並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之產品流向資訊增列回收、銷貨退回、不良相關紀錄,並新增庫存、報廢(含逾有效日期)原材料及產品相關紀錄
二、輸入業者之產品流向資訊
2. 新增庫存,內容包含
3. 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產品相關紀錄,內容包含
三、販賣、輸出業者之產品流向資訊增列回收、銷貨退回、不良相關紀錄,並新增庫存、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產品相關紀錄
四、施行日期:108年1月1日
衛生福利部為維護國民健康,避免食品中所含人工反式脂肪酸對人體健康之危害,讓民眾食的安心,於105年4月22日發布訂定「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規定自107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
違反者將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氫化的植物油,其氫化過程會改變脂肪的分子結構,其優點為讓油更耐高溫、穩定性增加,並且增加保存期限,但同時也會因為不完全氫化而產生反式脂肪。
依研究調查顯示,限制人工反式脂肪酸之攝入量,有助於降低冠狀動脈疾病之風險,且考量飲食中人工反式脂肪之主要來源為部分氫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之使用,美國FDA於104年6月17日正式發布通知,將PHOs從GR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清單中移除,未來除非經美國FDA許可之食品外,均不可使用PHOs,以避免加工食品中含有人工反式脂肪,並給予食品業者三年時間調整因應此規定。
衛福部於107年04月23日預告訂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草案。
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其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五年,且該文件應載明下列資訊:
本規定預定自109年1月1日生效,本預告草案將為期60天評論期
衛福部於107年02月13日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自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生效。
先前中醫藥司公告215 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因部分品項不合時宜,品項縮減至37項,因原先215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中部分品項易被辨識為食品(如:絲瓜、南瓜),因此刪除屬於食品類的品項,保留37項可做為食品使用的中藥材,且這37項品項有清楚標示原料的學名與使用部位,便於確認是否能進口。
剛與中醫藥司確認未來37項『新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仍會再變更,會將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屬於中藥的食品刪減,歸列至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中。
附件為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公告和新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公告檔
詳細網址: https://dep.mohw.gov.tw/DOCMAP/cp-754-39873-1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