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草案

衛生福利部於105年9月13日預告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草案,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修正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之意涵。(修正條文第三條) :

  1. 食品添加物業者應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辦理登錄,取得「登錄字號」,始得營業;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亦應於該平台登錄產品資訊,包括「成分」、「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及「產品標籤」等資訊,其所含成分均為准用之食品添加物或食品原料,始能取得「產品登錄碼」。
  2. 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依本法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列之品項組成
  3. 單方食品添加物必須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可後發給「查驗登記許可證字號」,始能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等。

二、 新增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即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三、 為強化輸入管理與有利下游業者辨識產品資訊,斟酌輸入作業實務,要求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至少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供為辨識,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

四、 有關要求於塑膠產品本體上標示材質名稱與耐熱溫度之規定,係屬對個別產品之特殊要求,非一般性規定,且考量部分供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產品中,可進行標示之面積可能過小或形狀多變,實務上要依規定於本體上標示確有其困難,爰僅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始須於本體上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五、 增列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體等規定及其緩衝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

六、 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品名、淨重、容量及原產地(國)之標示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七、 依目前推動之食品業者登錄制度,所有具公司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須經登錄始得營業,爰配合刪除有關商業主管機關應將食品業者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送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

八、 修正有關食品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