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eep health worsening among consumers
轉貼文章自: Natural Product Insider
https://www.naturalproductsinsider.com/healthy-living/sleep-health-worsening-among-consumers
轉貼文章自: Natural Product Insider
https://www.naturalproductsinsider.com/healthy-living/sleep-health-worsening-among-consumers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3723號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草案內容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637
親愛的茂世興業朋友們!
歷經嚴峻挑戰的一整年,希望大家都平安、健康。
願祝各位佳節快樂!^^
Merry Christmas!
茂世興業 全體同仁 敬祝
轉貼文章自: Nutritional Outlook, Nutritional Outlook Vol. 23 No. 10, Volume 23, Issue 10
https://www.nutritionaloutlook.com/view/how-has-covid-19-impacted-the-natural-and-functional-food-industries-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052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草案內容
四、此草案評論為期60天,爾後會另再正式公告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6318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202203號
一、修正內容:
二、罰則:
三、實施日期: 110年7月1日(以產製日期為準)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269
一、衛服部於103年12月26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304312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共計13項。
二、為配合109年5月27日預告「健康食品之關節保健功效評估方法」草案,使健康食品保健功效項目管理更明確。
三、本次預告廢止前103年公告,重新訂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並新增「關節保健」,總計14項保健功效,以下條列式呈現:
骨質保健、調節血脂、調整胃腸功能改善、免疫調節、牙齒保健、護肝、調節血糖、延緩衰老、抗疲勞、促進鐵可利用率、輔助調節血壓、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關節保健
四、此草案評論為期60天,爾後會另再正式公告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6226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81302504號
一、主旨:訂定「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二、執行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生效。
1月30、31日若有訂貨需求,歡迎直接與各所屬業務人員電郵聯繫。
或可直接 email 至本公司信箱 info@materialworld.com.tw
開工後將立即為您處理出貨相關事宜。
若造成不便,還請見諒。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一、 本應遵行事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應遵行事項所稱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指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
三、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由上至下依序標示下列內容:
(一) 「營養標示」之標題。
(二) 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顆(或粒、錠)、本包裝所(含)○份。
(三) 每份(或每一份量、每一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四) 各項維生素含量。
(五) 各項礦物質含量。
(六) 其他於包裝容器上宣稱或自願標示之營養素含量。
以垂直表格方式無法完整呈現者,得切割以橫向連續性表格方式標示。
總表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分之包裝食品,得以表格框橫向方式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順序標示。
四、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含量標示之方式,數值應以阿拉伯數字標示:應以一次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為單位標示含量,標示「每一份量(或每一份、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
分比」,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未訂定「每日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
五、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之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及單位,應依附表一規定辦理;未列於附表一之其他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六、 維生素A、維生素D 及維生素E 應加註明國際單位(IU)之含量標示。
七、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之數據修整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每包裝所含之份數,以整數標示。
(二)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三) 維生素、礦物質含量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四) 宣稱或其他營養素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五) 數據修整應參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規定或四捨五入法。
八、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欲敘述維生素、礦物質之生理功能,其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每日參考值百分之十五以上。
九、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之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營養素含量標示之標示值產生方式,得以檢驗分析或計算方式依實際需要為之;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十、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須於包裝容器外表明顯處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及「多食無益」之警語。
十一、 本應遵行事項不適用於非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