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

衛生福利部於105年10月04日 預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

若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為落實食安五環之第二環重建生產管理,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持續擴大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範疇,新增要求「蛋製品」、「食用醋」2類具工廠登記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以及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嬰幼兒食品」輸入業者,最快自106年1月1日起,分階段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累計共納入22類食品業者,而此次新增業別約180多家業者,累計4800多家業者。

二、針對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及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提前自107年1月1日起,強制使用電子發票,預計600多家業者提前實施。

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9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又,同法第9條第3項規定,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