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洋)車前子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衛授食字第1121302837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洋)車前子殼,為Plantago asiatica、Plantago depressa、Plantago ovata及Plantago psyllium品種之種子殼。
三、 前點之(洋)車前子殼,其每日食用限量為十點二公克。
四、 使用(洋)車前子殼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請配合足量水一起食用,對車前子過敏者請勿食用」之警語字樣。
詳細網址: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