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625號公告修正

一、本規定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健康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保健功效成分及其含量;未核有保健功效成分者,應標示其品管指標成分及其含量。

三、健康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之保健功效敘述,應為下列之刊載:

(一)   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許可證者:於保健功效敘述之文字後,加載「功效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二)   以動物實驗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者:載明「經動物實驗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四、健康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之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膠囊及錠狀型態者:

1. 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

2. 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

(二)   膠囊及錠狀以外型態者: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

五、健康食品之每日建議攝取量,其所含外加精緻糖十七公克以上者,應標示「本品依每日建議攝取量○○公克/毫升,所含外加精緻糖量達○○公克,請注意熱量攝取。」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六、健康食品含魚油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包括「嬰幼兒、孕婦、糖尿病患者或正在服用抗凝血劑之凝血功能不全者,食用前請先徵詢醫師意見。」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七、健康食品含紅麴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包括「本品與降血脂藥(statin及fibrate類藥物)、葡萄柚合併使用,恐會造成肝、腎損傷、橫紋肌溶解症。」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八、依前四點規定標示之內容,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區別。

九、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輸入產品之進口日期於本規定生效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758&id=41899

常見問題

答:請在本網頁畫面右上方,點擊「聯繫茂世」,或 「聯絡業務」連結,並留下您的聯絡訊息。稍後將由專人聯繫您後續事宜。

答:茂世興業販售之原料,僅供公司、學校與機構研究與開發商品使用,恕不零售。如需保健商品,請逕至公開與大型知名銷售管道購買。

答:可以。請留下聯繫方式,我司將安排專屬業務人員為您服務。

答:視客戶研發需要,本司配合提供相關檢驗文件,例如:COA, MSDS,  有機、農殘、清真等。

本網頁中所有內容 (包含文字、產品名、商標、專利、認證、實驗數據等)均受智慧財產權法保護,未經授權不得轉貼、引用或公開。
本網頁所揭示內容,未經衛福部或FDA證實,不得作為功效宣稱、診斷、治療或預防疾病用途,僅供行業內部研究、開發評估。
本公司所經銷商品,僅供公司、組織與研究單位銷售,恕不提供個人消費使用。
任何終端產品標示、宣傳與廣告等內容,請依循台灣衛福部相關規範;若因引用本網頁內容所產生之相關風險或責任應自行承擔。

翻譯

聯繫茂世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GMT+8)
電話:+886-2-2292-2386
傳真:+886-2-2295-2694
電郵:info@materialworld.com.tw

營業地址

24842 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四段18號4樓之1
4F.-1, No.18, Sec. 4, Chengtai Rd., Wugu Dist., New Taipei City 248, Taiwan (R.O.C.)

© Copyright – 茂世興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