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 供食品原料使用之綠咖啡萃取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本品係以 Coffea arabica 及 Coffea canephora 未烘焙之乾燥種子經萃取製得。
(二) 每日食用限量為四百毫克;所含咖啡因含量為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下者,每日食用限量為一千五百毫克。

三、 使用綠咖啡萃取物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十二歲以下孩童、孕婦、消化不良與重大疾病患者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

2019 台北國際美容保養,生技保健大展 7/25-28

本公司參與2019年台北國際美容保養,生技保健大展。展場攤位# J1218 展示今年杜邦SeaGel 專利軟膠囊技術與 Avicel SMCC 賦形劑外,還準備三款保健食品專利原料配方應用,計有:

  1. NB 17 植物由來乳酸菌
  2. 美容膠囊
  3. 吸油洋菇萃取粉劑

每日限量50組非賣樣品,歡迎各位同行先進,蒞臨攤位體驗。

活動網站:http://materialworld.com.tw/bio_asia_taiwan_exhibition_2019/

活動地點:台北南港展覽館 I 館 一樓 , 攤位號碼: J 1218

 

 

# 2019 台北亞洲生技展

# 2019 美容保養,生技保健大展

# Dupont SeaGel

# Dupont Avicel SMCC

 

 

Bio Asia Taiwan 2019 亞洲生技大展,歡迎各界蒞臨指教!

敬愛的客戶們,

本公司將於台北南港展覽館 I 館 一樓,攤位號碼: J 區 1218 號, 展示最新原料素材,計有:

  1. 杜邦公司醫藥賦形劑 Avicel, Ac-Di-Sol, Alginates, Alubra。
  2. 日本  北海道NB-17 專利乳酸菌、鮭魚鼻軟骨萃取、米萃取物賽洛美、日本朝鮮薊萃取物。
  3. 西班牙  洋菇萃取H2OSlim、專利緩釋大豆萃取SOLGEN。
  4. 法國  蔓越莓 Exocyan
  5. 美國 專利複合式天然植物萃取 Lepticore、 南非醉茄 Sensoril

 

歡迎各界先進蒞臨指教。

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一、 膠囊及錠狀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一) 「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
(二) 「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

二、 膠囊及錠狀以外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

三、 前二點加註事項字體應與底色加以區別。

本公司農曆年前最後出貨日訂為 1/29日,敬請同業先進們及早備貨。恭祝新春愉快!

親愛的客戶:

感謝    貴公司對茂世的支持與愛護,

為因應農曆春節貨運順暢,

本公司農曆年前最後出貨日為 1/29日(週二),

以避免原料(貨物)在年假期間滯留貨運站。

敬請同業先進們及早備貨,本公司將為您提供最優質服務

 

本公司春節假期自2/02日(週六) 至 2/10 (週日)

2/22日開工,正常出貨。

 

恭祝    貴公司新春快樂

業績節節高升

 

茂世興業有限公司全體同賀

公告周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論作業

鑒於加工助劑之使用、殘留及規格等相關規範,與食品添加物在最終產品中發揮特定功能目的有所差異,考量其使用涉及食品製造及食品中特定物質殘留標準等規範,與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息息相關,為明確管理此類成分, 由現行法規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凸顯其管理之重要性,使受規範者更能有所誡惕。

 

草案修正內容

  1. 加工助劑之定義

加工助劑: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 。

2.  新增加工助劑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之授權規定及其使用之禁止事項

食品或其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使用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加工助劑之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

3. 修正有關查核管制及處罰之規定

  •    違反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    配合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加工助劑使用之禁止規定,增列其罰則於第二款。
  •    增訂第十五條之一與本次新增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公告訂定「原料『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之使用限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為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者之食用安全,將限制「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如業者仍確有使用需求,則應檢具:

  1. 菌株(strain)之基本資料
  2. 該菌株之詳細生產加工過程、品管及儲存方式、預計使用方式及用量、安全性證明(包含基因毒性、九十天餵食毒性、致畸試驗、全基因體序列、毒力相關因子檢測、抗生素抗藥性檢測)
  3. 不具致病性證明等其他必要性資料

送至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並確認其食用安全,經公告後始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相關規定將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本規定於正式施行後,凡經查獲食品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規定者,違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預告訂定「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評論作業

為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以及統一規範不同來源之幾丁聚糖, 預告訂定「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草案。

草案內容

  1. 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來源為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Aspergillus niger mycelium)所製取
  2. 由黑麴菌絲體製取之幾丁聚糖之真菌毒素含量限制 : 其赭麴毒素 A (Ochratoxin A)含量應小於1 ppb
  3. 使用由蝦、蟹殼及黑麴菌絲體製取之「幾丁聚糖」原料之食品, 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有服用慢性病藥物者,應諮詢醫師後,方可使用」及「不建議孕婦、授乳者及嬰幼兒食用」 之警語字樣
  4. 擬定自中華民國10871(以製造日期為準)起實施

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非追不可)。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

為精進食品管理及完善產製供銷紀錄建立,並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製造、加工、調配業者之產品流向資訊增列回收、銷貨退回、不良相關紀錄,並新增庫存、報廢(含逾有效日期)原材料及產品相關紀錄

二、輸入業者之產品流向資訊

  1. 增列回收、銷貨退回、不良相關紀錄,內容包含
  • 回收、銷貨退回與不良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原因及其處理措施
  • 回收、銷貨退回產品之返貨者,其名稱及地址

2. 新增庫存,內容包含

  • 庫存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

3.  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產品相關紀錄,內容包含

  • 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產品之名稱、總重量或總容量、處理措施及發生原因

三、販賣、輸出業者之產品流向資訊增列回收、銷貨退回、不良相關紀錄,並新增庫存、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產品相關紀錄

四、施行日期:10811

訂定「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規定自107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

衛生福利部為維護國民健康,避免食品中所含人工反式脂肪酸對人體健康之危害,讓民眾食的安心,於105422日發布訂定「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規定自10771(以製造日期為準),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

違反者將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氫化的植物油,其氫化過程會改變脂肪的分子結構,其優點為讓油更耐高溫、穩定性增加,並且增加保存期限,但同時也會因為不完全氫化而產生反式脂肪。

依研究調查顯示,限制人工反式脂肪酸之攝入量,有助於降低冠狀動脈疾病之風險,且考量飲食中人工反式脂肪之主要來源為部分氫化油(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s,PHOs)之使用,美國FDA於104年6月17日正式發布通知,將PHOs從GR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清單中移除,未來除非經美國FDA許可之食品外,均不可使用PHOs,以避免加工食品中含有人工反式脂肪,並給予食品業者三年時間調整因應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