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草案。
衛福部於107年04月23日預告訂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草案。
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其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五年,且該文件應載明下列資訊:
- 收貨日期,輸入者應以海關放行日期為準。
-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
-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容量或數量。
- 供應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本規定預定自109年1月1日生效,本預告草案將為期60天評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