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1條、15-4條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衛福部於106年12月21日訂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一、違反上述條款情節重大者, 由主管機關審酌下列事項後認定:

  1. 違法者過往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次數。
  2. 故意或過失之違法行為。
  3. 違法者之智識程度。
  4. 違法產品之流通數量、流通範圍及銷售金額。
  5. 違法行為持續之期間。
  6. 違法所得利益。
  7. 違法行為致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之損害程度。
  8. 違法情事發生後,受處分者防堵危險或損害之態度及作為。

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除有特別情事者外,應認定為情節重大, 並得命違法者停業一定期間:

  1. 違法產品之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違法產品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

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除有特別情事者外,應認定為情節重大, 並得命違法者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申請重新登錄:

  1. 違法產品之銷售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2. 違法產品致人於死。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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