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202203號

一、修正內容:

  •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
  • 規範一般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避免消費者誤解;但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制。
  • 產品品名不得出現「健康(Health)」字樣,若產品之註冊商標、Logo、 品牌、系列名稱出現「健康(Health)」字樣,並與產品品名併列或併排,易使消費者誤解為產品品名之一部分者,同樣違反此準則。

二、罰則:

  • 未來食品品名如發現未符合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三、實施日期: 110年7月1日(以產製日期為準)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