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洋)車前子殼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衛授食字第1121302837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洋)車前子殼,為Plantago asiaticaPlantago depressaPlantago ovataPlantago psyllium品種之種子殼。

三、 前點之(洋)車前子殼,其每日食用限量為十點二公克。

四、 使用(洋)車前子殼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請配合足量水一起食用,對車前子過敏者請勿食用」之警語字樣。

 

詳細網址: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833

食品原料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衛授食字第1121302837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 魔鬼爪(Harpagophytum procumbens)葉限乾燥後供沖泡茶飲使用。

三、 使用魔鬼爪葉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下列警語字樣:

(一) 本產品副作用會刺激胃酸分泌,凡有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心悸、胃酸過多、膽結石患者及孕婦忌食。

(二) 請勿與抗生素、消炎藥、抗凝血劑同時食用。

 

詳細網址: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830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112年12月4日衛授食字第1121302513號令

112年12月4日衛授食字第1121302513號令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健康食品製造工廠之建築及設備之設置除應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外,並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廠房:指用於健康食品之製造、包裝、貯存或其他相關作業之全部或部分建築或設施。

二、批:指單一或系列製程產出具一致性之特定數量原料、包裝材料或健康食品。

三、批號:指鑑別特定批之數字、字母或符號組合,可據以追溯每批之經歷資料者。

 

第 二 章     品質管理

第 四 條 健康食品製造業者(以下簡稱製造業者)應由負責人或其指派之高階主管,建立及維持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品質管理系統。

前項品質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品質目標及聲明。

二、資源提供及分配。

三、本標準所定程序、紀錄之文件、資料。

第 五 條 製造業者執行品質管理系統,應採行下列措施,並製作紀錄妥善保存:

一、規劃品質管理系統之執行順序。

二、決定品質管理系統之流程及執行方法。

三、取得品質管理系統所需必要資源及資訊。

四、執行品質管理系統及定期分析其成效。

……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758&id=45767

食品原料青花菜(Brassica oleracea var. italica)種子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衛授食字第1121301044號公告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定青花菜種子萃取物,係以青花菜(Brassica oleracea var. italica)種子經熱水萃取及過濾後,取得之濾液再經活性碳處理、離心、過濾、濃縮及噴霧乾燥等步驟製得。

三、前點之青花菜種子萃取物供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附表所列之規格。
(二) 限用於供成人使用之食品,每日食用限量為一百十五毫克。

四、使用本規定之青花菜種子萃取物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本產品限供成人使用,孕婦、授乳者及甲狀腺相關疾病患者應避免食用」及「服用抗凝血劑及癌症患者,在使用前須先諮詢醫療人員」之警語字樣。

詳細網址: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821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11302625號公告修正

 

一、本規定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健康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保健功效成分及其含量;未核有保健功效成分者,應標示其品管指標成分及其含量。

 

三、健康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之保健功效敘述,應為下列之刊載:

(一)   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許可證者:於保健功效敘述之文字後,加載「功效由學理得知,非由實驗確認。」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二)   以動物實驗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者:載明「經動物實驗結果,有助於該特定保健功效敘述」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四、健康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之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膠囊及錠狀型態者:

1. 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

2. 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

(二)   膠囊及錠狀以外型態者: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

 

五、健康食品之每日建議攝取量,其所含外加精緻糖十七公克以上者,應標示「本品依每日建議攝取量○○公克/毫升,所含外加精緻糖量達○○公克,請注意熱量攝取。」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六、健康食品含魚油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包括「嬰幼兒、孕婦、糖尿病患者或正在服用抗凝血劑之凝血功能不全者,食用前請先徵詢醫師意見。」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七、健康食品含紅麴原料者,其警語標示之內容,應包括「本品與降血脂藥(statin及fibrate類藥物)、葡萄柚合併使用,恐會造成肝、腎損傷、橫紋肌溶解症。」或等同字義之文字。

 

八、依前四點規定標示之內容,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區別。

 

九、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輸入產品之進口日期於本規定生效日前者,可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Content.aspx?sid=1758&id=41899

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111317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320號公告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蘆薈,限Aloe veraAloe ferox品種之葉,且應確實完全去皮後,始得加工使用。

三、使用前點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所含蘆薈素(aloin)10 ppm以下。

(二) 標示「孕婦忌食」之警語字樣;產品檢具經檢驗機構檢驗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1 ppm之分析證明者,得免標前述之警語。

四、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詳細網址: https://consumer.fda.gov.tw/Law/Detail.aspx?nodeID=518&lawid=833

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3723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草案內容

  • 來源:須為傳統可供食用魚類
  • 魚油每日食用量以所含EPA及DHA總量計,限制不得超過2公克。(與現在規範一致)
  • 經衛福部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的「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魚油原料的每日食用量以EPA及DHA總量計,限制不得超過5公克。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637

預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草案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2052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草案內容

  • 來源:須為傳統可供食用魚類
  • 魚油每日食用量以所含EPA及DHA總量計,限制不得超過2公克。(與現在規範一致)
  • 經衛福部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的「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魚油原料的每日食用量以EPA及DHA總量計,限制不得超過5公克。

四、此草案評論為期60天,爾後會另再正式公告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6318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202203號

一、修正內容:

  •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
  • 規範一般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避免消費者誤解;但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制。
  • 產品品名不得出現「健康(Health)」字樣,若產品之註冊商標、Logo、 品牌、系列名稱出現「健康(Health)」字樣,並與產品品名併列或併排,易使消費者誤解為產品品名之一部分者,同樣違反此準則。

二、罰則:

  • 未來食品品名如發現未符合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三、實施日期: 110年7月1日(以產製日期為準)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269

 

預告訂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草案

一、衛服部於103年12月26日以部授食字第1031304312號公告訂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共計13項。

二、為配合109年5月27日預告「健康食品之關節保健功效評估方法」草案,使健康食品保健功效項目管理更明確。

三、本次預告廢止前103年公告,重新訂定「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並新增「關節保健」,總計14項保健功效,以下條列式呈現:

骨質保健、調節血脂、調整胃腸功能改善、免疫調節、牙齒保健、護肝、調節血糖、延緩衰老、抗疲勞、促進鐵可利用率、輔助調節血壓、不易形成體脂肪、輔助調整過敏體質、關節保健

四、此草案評論為期60天,爾後會另再正式公告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6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