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衛福部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7年01月01日生效。

為強化健康食品標示,增加要求健康食品應標示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及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之規定。

[公告內容]

一、膠囊及錠狀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1. 「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
  2. 「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

二、膠囊及錠狀以外健康食品,應於其容器或包裝上之「注意事項」中加註下列事項:

「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

三、前二點加註事項字體應與底色加以區別。

四、中華民國107年01月01日後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之產品,予緩衝期至中華民國108年06月30日止,其中華民國108年07月01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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