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旨】食品原料- 魚油之使用限制
【公告日期】109.08.20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 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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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須為傳統可供食用魚類
- 魚油每日食用量以所含EPA及DHA總量計,限制不得超過2公克。(與現在規範一致)
- 經衛福部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的「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魚油原料的每日食用量以EPA及DHA總量計,限制不得超過5公克。
詳細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