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食品原料綠咖啡萃取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 供食品原料使用之綠咖啡萃取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本品係以 Coffea arabica 及 Coffea canephora 未烘焙之乾燥種子經萃取製得。
(二) 每日食用限量為四百毫克;所含咖啡因含量為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下者,每日食用限量為一千五百毫克。

三、 使用綠咖啡萃取物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十二歲以下孩童、孕婦、消化不良與重大疾病患者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