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周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評論作業

鑒於加工助劑之使用、殘留及規格等相關規範,與食品添加物在最終產品中發揮特定功能目的有所差異,考量其使用涉及食品製造及食品中特定物質殘留標準等規範,與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息息相關,為明確管理此類成分, 由現行法規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凸顯其管理之重要性,使受規範者更能有所誡惕。

 

草案修正內容

  1. 加工助劑之定義

加工助劑: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 。

2.  新增加工助劑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之授權規定及其使用之禁止事項

食品或其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使用之加工助劑,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加工助劑之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

3. 修正有關查核管制及處罰之規定

  •    違反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    配合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加工助劑使用之禁止規定,增列其罰則於第二款。
  •    增訂第十五條之一與本次新增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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