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原料『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之使用限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為保障國人健康及消費者之食用安全,將限制「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如業者仍確有使用需求,則應檢具:

  1. 菌株(strain)之基本資料
  2. 該菌株之詳細生產加工過程、品管及儲存方式、預計使用方式及用量、安全性證明(包含基因毒性、九十天餵食毒性、致畸試驗、全基因體序列、毒力相關因子檢測、抗生素抗藥性檢測)
  3. 不具致病性證明等其他必要性資料

送至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並確認其食用安全,經公告後始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相關規定將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本規定於正式施行後,凡經查獲食品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規定者,違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